重慶晚報訊消費者在商(shang)場買了一款化妝品,外包(bao)裝上標稱“行(xing)業(ye)首家(jia)”、“保護秀發免受傷害”,他認為商家涉嫌虛假宣傳起訴索賠。日前,市五中院對該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認定商場虛假宣傳誤導了消費者,判令其退還貨款46.40元并賠償消費者500元。
家住北岸區的(de)王先生在(zai)某(mou)商場(chang)購買了浙江某(mou)保健美(mei)發(fa)實業有效公司(si)生產(chan)的(de)精華焗發(fa)霜一盒,價格(ge)為46.40元(yuan)。
該產品(pin)(pin)標稱“行業首家”、“創(chuang)新植物(wu)安全科技(ji)”、“上海市著名商(shang)標”、“創(chuang)新桑絲染發科技(ji)”、“多次染發后也能徹底保護秀發免受(shou)傷害”等用語。王先生認為,該產品(pin)(pin)違法標注了(le)違禁語,某商(shang)場(chang)銷(xiao)售(shou)該產品(pin)(pin)構(gou)成欺詐消(xiao)費者的(de)行為。
王先生向北岸區消委會投訴,要求該商場按消法中欺詐條款索賠未果,遂向北岸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某商場并無充分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在外包裝上標注用語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商場銷售的訴爭產品包裝存在貶低產品競爭對手、對產品成分表述不實、暗示產品存在一定療效、誤導消費者的嫌疑,存在虛假宣傳的成分。
一(yi)審(shen)法(fa)院對(dui)王先生要求(qiu)退還貨款46.40元及賠(pei)償500元的(de)訴訟請求(qiu),予以支持(chi)。商場不服提起(qi)上訴。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審(shen)判(pan)決,駁(bo)回上訴維持(chi)原判(pan)。
經營者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承辦法官(guan)稱(cheng)《化(hua)妝品(pin)標識管理規(gui)(gui)定(ding)》第16條規(gui)(gui)定(ding),化(hua)妝品(pin)標識不(bu)得(de)夸大(da)功能(neng)、虛假宣(xuan)傳、貶低同類產(chan)品(pin),不(bu)得(de)明示(shi)(shi)或者暗示(shi)(shi)具有醫療作用(yong),也(ye)不(bu)得(de)用(yong)容(rong)易給消(xiao)費(fei)者造(zao)成(cheng)誤(wu)解或者混淆的(de)產(chan)品(pin)名稱(cheng)。
《重慶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虛假的產品說明等方式銷售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產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產(chan)品的(de)價款(kuan)或者接受服(fu)務的(de)費用的(de)3倍;增加賠償的(de)金額不足五百(bai)元的(de),為五百(bai)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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