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祛斑化妝品劃歸特殊化妝品范疇并(bing)實施嚴格監管正是(shi)基于該品類(lei)產(chan)品較高的安全(quan)風(feng)險。對祛斑類(lei)產(chan)品進行(xing)更嚴格管理也(ye)是(shi)國際通行(xing)做法。
根據韓國《化(hua)(hua)(hua)妝(zhuang)品(pin)(pin)法(fa)》,將化(hua)(hua)(hua)妝(zhuang)品(pin)(pin)分為一(yi)般化(hua)(hua)(hua)妝(zhuang)品(pin)(pin)和機能性(xing)化(hua)(hua)(hua)妝(zhuang)品(pin)(pin)。祛斑化(hua)(hua)(hua)妝(zhuang)品(pin)(pin)屬于機能性(xing)化(hua)(hua)(hua)妝(zhuang)品(pin)(pin),上市前需經(jing)韓國食品(pin)(pin)醫藥品(pin)(pin)安全(quan)·廳審核、批準。
現在,化妝品已經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產品,消費者了解化妝品功效的一個主要途徑就是看標簽宣稱。標簽上的內容尤其是功效宣稱會對消費者購買化妝品的行為產生直接影響。
而一個化妝品具有的(de)功(gong)效(xiao)主要是(shi)由(you)其配方里所(suo)添(tian)加(jia)的(de)功(gong)效(xiao)原料的(de)種類、添(tian)加(jia)量(liang)、規格、產品使用(yong)方式等(deng)因素決定的(de)。
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申請注冊的祛斑類化妝品,應當由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并出具報告,由化妝品注冊人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同時,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規定,化妝品標簽全成分標示要求,化妝品配方中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
上(shang)述兩項法規也說明國(guo)家監管部門十分重視化妝品功(gong)效宣(xuan)稱管理,關(guan)注(zhu)消費者的(de)知情(qing)權,其實(shi)施后必將會在一定程度上(shang)打擊不良(liang)企業(ye)祛斑功(gong)效的(de)虛假、夸大宣(xuan)稱以及功(gong)效成分的(de)概念(nian)性添加(jia)等誤(wu)導消費者的(de)違規做法。引導企業(ye)乃(nai)至整個(ge)(ge)行(xing)業(ye)更加(jia)重視研發(fa)、注(zhu)重提(ti)升(sheng)自身產品品質,進(jin)而促進(jin)整個(ge)(ge)行(xing)業(ye)的(de)高(gao)品質健康發(fa)展。
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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